武安市商务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
2009-03-03 10:26  文章来源:WUAN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管理办法》、《河北省罚没财物和脏款、脏物管理规定》和《武安市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是指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科室(队)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日常执法情况和不规范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象是本局各执法科室(队)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局政策法规科根据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定期或不定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良执法行为作出记分通知,并记录电子档案,对有违规违纪问题的,提交局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实施法律依据情况
(二)查处违法案件和制作使用法律文书情况
(三)执法案卷具体备案情况
(四)罚没财物的处置情况
(五)不良执法行为和违规违纪情况
(六)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情况
(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上报备案情况
(八)其它需要监督检查事项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根据市政府法制部门部署安排,由局政策法规科组织或配合监督检查。
(二)局政策法规科和纪检科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
(三)局领导指定有关科室组织联合督查。
(四)局政策法规科日常对案卷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记录不良执法行为情况,登记备案,下发记分通知书。
第七条,行政执法科室(队)违反本办法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所定分值进行扣分,实行百分考核制,本科室(队)执法人员出现不良执法行为的按所记分值50%扣科室(队)分,执法科室(队)累计被扣分达10分以上由局领导对负责人诫勉谈话;累计被扣分达20分以上,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局;累计被扣分达30分以上,对负责人调整工作岗位。根据执法科室(队)被扣分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一)对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许可责任制工作方案规定的职责,没有履行到位的扣10分;
(二)行政处罚案件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拒不备案或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扣5分;
(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扣6分;
(四)拒绝提供行政执法情况有关资料和隐瞒虚报或拒报统计数据的扣5分;
(五)对纠正行政违法通知书内容拒不执行的扣6分;
(六)对收缴没收的产(商)品或物品未设专帐、未设专人保管、未按规定处理、私自调换、压价处理、变相私分等行为的扣10分;
(七)对没收假冒伪劣产(商)品或病害肉产品,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处理或私自变通、再次上市销售的扣10分;
(八)不按规定程序、超越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扣5分;
(九)实施处罚不使用省财政统一罚没票据和有关法律文书的扣10分;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政策法规科报主管局长批准,按下列所定分值进行记分,制作下达不良行政执法行为通知书,一式两份,由执法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签字,一份备查,一份送达当事人。执法人员累计被记分达6分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一个月;累计被记分达8分的,暂扣证件两个月;从暂扣之日起中止执法资格,离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恢复行政执法资格。
(一)执法不出示有效证件,不使用文明用语执法的记3分;
(二)执法当中故意刁难当事人的记2分;
(三)酒后上岗执法态度蛮横的记2分;
(四)超越权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记3分;
(五)不按规定期限制作处罚文书和备案的记2分;
(六)案件调查证据不足或执法程序、适用依据错误的记2分;
(七)超出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记3分;
(八)执法当中通风报信与当事人串通搞私下交易、干扰执法活动的记6分;
(九)随意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记3分;
(十)行政案件被司法机关、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或变更的记6分;
(十一)执法人员受到局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的记6分;
(十二)因执法不规范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或当事人举报、上访的记6分;
(十三)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记6分;
(十四)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以权谋私的记6分;
(十五)无故不参加市、局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的记6分;
(十六)对控告、举报者打击报复的记6分。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情况,作为执法证件年检的重要依据,对有不良执法行为记录未经处理或不接受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汇总上报市政府法制办不予通过年检。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对不良执法行为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法制办申请复核,复核后决定不予记分的,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消除。
第十一条,建立定期信息反馈制度。各行政执法科室(队)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执法情况抄报局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汇总全局情况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科室(队)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严重的,提交局党组研究处理,处理结果通报全局,并对科室(队)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试行。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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